联合会动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Private Enterprise Fedration 缩写:CPE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重庆市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按照经费自筹、人员自聘的原则,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会员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永远跟党走社会主义道路。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贯彻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和重庆市委市府有关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和政策,团结、引导、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本着“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原则,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是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民政局是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7-1
第二章 活动(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工作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鼓励、监督会员自觉遵守政府法令,提倡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调查研究会员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会员与政府之间协商对话的桥梁和纽带;
(三)帮助会员及其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会员及其企业间生产、经营、技术、信息等交流,开展各种咨询、培训活动,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出谋献策;
(四)促进会员与各类企业地区之间的业务合作,帮助会员开拓业务、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
(五)协助会员企业同外国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承揽各种业务;
(六)组织会员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和相互服务,增进会员间的友好往来;
(七)根据有关部门和工商联各个时期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会员贯彻实施,努力完成任务;
(八)出版民营经济相关刊物,编辑《民营企业家》杂志。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领域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影响;
(四)具有独立法人的民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申请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足额的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本会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18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并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在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手续完成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重庆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