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会动态
第一条 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务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根据渝办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心整体工作目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营企业家联合会会员单位以及在本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本市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时,可按本办法在第一分中心投诉。
第三条 第一分中心的职能:
1、在市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的领导下,受理全市民营企业、个体商户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各职能部门的投诉,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
2、督促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定期向市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汇报投诉事项及办理情况,并根据情况适时与媒体联动。
4、分析投诉中心涉及的政策性和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5、承办市委、市府及市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投诉方式:投诉人可采取面谈、信函、传真、电话和上网投诉。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投诉对象、投诉事由、投诉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第一分中心按照市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审批的意见办理投诉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答复当事人。
第六条 第一分中心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好登记,填写在专用的投诉受理表格内,并在投诉当日内将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
第七条 投诉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并提出了较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的,由投诉中心、第一分中心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重新调查处理或解释说明。
第八条 对投诉事项经正常投诉程序不能解决的,由第一分中心组织专家咨询、会诊,提出进一步解决的办法。也可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